伊拉克政府在正式请求中详细说明了继续打击“伊斯兰国”行动的法律依据。原则上,该请求与先前的辩护理由并无太大出入。其在伊拉克使用武装部队的依据是“伊拉克政府持续有效的请求和持续的同意”。在叙利亚的行动中,伊拉克政府继续根据安理会第2249(2015)号决议,代表伊拉克并应伊拉克政府的请求,援引集体自卫权,以对抗“伊斯兰国”的袭击。
但重要的是鉴于伊斯兰国失去领土控制
政府也更新了其正当理由。简而言之,这不会影响联军继续在叙利亚对伊斯兰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国进行军事行动的权利。这一更新的正当理由值得就自卫权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自卫权是否可用于对付非国家行为者、是否得到安全理事会的认可以及是否继续进行武装袭击。
毫不奇怪,尽管叙利亚持续抗议,德国政府并未回应其论点所面临的众所周知的原则性挑战。它也没有明确解决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武装袭击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它也没有触及(日益引起争议的)问题:如果东道国无法或/且不愿阻止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一国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东道国(这里是叙利亚)行使自卫权。在这个问题上,德国过去的做法一直(故意?)含糊其辞。此前向德国议会提出的正式请求表明接受“无法和/或不愿原则”。然而,德国2015年致安全理事会的信函并未明确提及该原则。相反,它指出,“伊斯兰国占 显然在跨境支付中使用数字卢布是 领了叙利亚部分领土,而叙利亚政府[…]目前并未对该部分领土实施有效控制”是决定性因素。
然而,就目前的请求而言
假设德国已悄然转向接受“无法或不愿”的原则,似乎并非牵强附会。首先,政府承认叙利亚正在重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新获得领土控制权。继续使用“伊斯兰国占领”的说法也同样困难。其次,政府(间接地,因为它仅提及其他国家的论点)明确指出,“叙利亚政府过去和现在都无力阻止所有源自其领土的伊斯兰国袭击”。
继续通过安全理事会决议予以认可?
德国政府在请求中继续强调,安理会决议是德国集体自卫措施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德国再次援引第2249(2015)号决议中臭名昭著且令人费解的 第5段。此外,德国还援引了第2449(2018)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对仍有地区处于‘伊斯兰国’控制之下表示严重关切”,重申其决心全面应对‘伊斯兰国’构成的威胁”,并“呼吁全面执行”第2249(2015)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