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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制定的实际环境标准

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被要求解释《欧洲人权公约》对气候危机的适用只是时间问题。气候变化诉讼当事人最近在国内法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胜利。最著名的是荷兰最高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作出的Urgenda裁决,该裁决认为荷兰政府的气候变化计划由于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风险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生命权)和第 8 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此处讨论)。最近,爱尔兰最高法院在爱尔兰环境之友案中作出的裁决,认定爱尔兰气候变化缓解计划缺乏重要细节(即使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的论点被法院驳回),此处讨论。在撰写本文时,所谓的人民气候案正在欧洲法院审理中。

毫不奇怪,9月3日,六名 来自葡萄牙的儿童在全球法律行动网络的协助下,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33个欧洲国家侵犯了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第8条和第14条享有的权利(即享有不受歧视的《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权利)。

本文探讨了原告面临的三大挑战

这些挑战涉及原告对国际法的依赖、酌处余地、根据《,以及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通过国内法院。

首先要指出的是,气候变化无疑威胁着一系列人权条款的享有(例如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人权与气候变化的相互作用具体体现在欧洲人权法院数十年来关于环境风险 Viber 手机数据 的判例法中。简而言之,该判例法规定了各国应对环境风险的最低要求。在塔塔尔诉罗马尼亚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各国政府有积极义务制定监管举措,规范危险活动的许可、启动、运营和控制,并且这些行政和监管制度必须包含允许公众评估风险的适当条款。

即使欧洲人权法院尚未介入气候变化问题

该法院也已确立上述要求适用于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例如,Budayeva 等人诉俄罗斯案中有关泥石流的案件以及Kolyadenko 等人诉俄罗斯案中有关山洪暴发的案件)。在Urgenda 案中,荷兰最高法院有力地支持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应用于气候变化,理由是气候变化的影响对居住在荷兰的个人构成了现实和直接的风险(见第 5.6.1-5.6.4 段)。在目前居 著名的耐克相关论文主题 住在葡萄牙的原告的背景下,鉴于南欧发生极端热浪的可能性增加,可以说有更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以下说法:气候变化风险超过了法院判例法所要求的最低严重程度。

简而言之,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气候变化诉讼有着充分的依据,而且国内法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为本案的诉讼奠定了一定基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就轻松了。事实上,我们有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理欧洲人权公约制定的 由相信,他们的工作可能比国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更加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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